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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錢給人?先三思!2011倒數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10.12.30  天氣:  心情: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我一個朋友跟我媽借了五萬不還本票也過了追訴期限但是本票又弄丟了
但是有影印本,那還要的回來嗎? "

本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時效,只有三年!!!
--法律上 叫做追索權時效,

就算本票時效完成,
仍可依當事人簽發票據的原因關係--借錢
法律上叫做消費借貸

向借款人請求清償借款--原則上
民法最長的請求權時效15年

該本票的影本 可以當作雙方借錢的間接證據和佐證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目前 實務上 有些司法事務官或法官會要求支付命令的聲請人
先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要求清償借款債務 才會核發支付命令給債權人
或是向法院聲請調解--訴訟標的的金額不到10萬元 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必要時--顯無調解可能或調解必要  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借款人--清償借款債務!!!

ps.2010年即將結束,2011年進入倒數
誰要陪獨孤求敗跨年?
來報名--大家一起跨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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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27 07:57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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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27 07:32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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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27 05:48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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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15 13:45
她, 67歲,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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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15 01:12
她, 67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1-01 20:17
她, 45歲,台中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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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2-30 16:16
她, 53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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