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5,616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身高要178公分?兼談名模!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妳不犯法?誤蹈法網了吧!!!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竊盜罪是公訴罪?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11.01.26 天氣:
心情:
竊盜罪是"公訴罪"?錯!!!
--提供你正確的法律知識!
刑事案件 不論是重罪--例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或輕罪--例如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公然辱罵特定人:垃圾 人渣 或畜牲 以及三字經
或第310條之誹謗罪--到處散佈某人 某明星劈腿 搞三匹或棄養父母等不實的八卦消息
那個所謂的"名嘴"鄭弘儀
公然飆罵馬英九三字經
不管是侵害個人法益--例如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傷害個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
或侵害社會法益或國家法益--例如刑法第109條的洩漏國防秘密罪
或貪汙扁珍所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貪污罪的犯罪案件
(案件=被告+犯罪事實)
也不管是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罪 原則上屬於輕罪--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 法定刑也比較輕
是否提出告訴 必須尊重被害人;
以及提出告訴後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是否撤回告訴 也必須尊重告訴人)
或非告訴乃論罪之案件
也不管是被害人提起告訴
或任何第三人提起告發--就他人之犯罪 例如看到有人不小心車禍被撞傷了
任何非犯罪之被害人 也就是第三人 都可以提出告發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主動開始偵查或接到警察移送
之刑事案件
(例如車禍受傷 可以直接具狀向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或向司法警察提出告訴 警察製作筆錄後 移送到地檢署)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原則上 檢察官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罪之案件,則必須尊重被害人之意思,必須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因此,不論是重罪或輕罪 不管是告訴或告發案件 也不管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案件
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
原則上 檢察官都應該 也可以提起公訴!!!
所以
所謂"公訴罪"
本質上是錯誤的用語--任何法律人都不該使用這樣的用語
!!!
竊盜罪 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因此 就算被害人沒有或是不想
提出刑事告訴
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
原則上 都應該 也可以提起公訴!!!
但是 屬於刑法第324條之特定親屬間之竊盜罪 例如 兒子偷老爸的名錶
則例外屬於告訴乃論 必須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法律上 我們稱之為「相對告訴乃論罪」
倘老爸不願提出刑事告訴時 檢察官偵查結果
就算認為兒子有犯罪嫌疑
檢察官也不可以提起公訴!!!
正確的說法:竊盜罪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ps.1
法律人 特別是律師 用字遣詞 應該更精確--不該使用公訴罪的用語
否則 可能一字之差 讓你的官司輸掉了!!!
至於媒體人,多少該學點法律知識,避免以訛傳訛,灌輸大眾錯誤的資訊!!!
ps.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231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ps.3
除了公訴程序,犯罪之被害人也可以透過自訴程序
--讓案件直接繫屬於法院
阿某猴
...
20110126pm8:52修改
標籤:
瀏覽次數:
208
人氣指數:
3988
累積鼓勵:
189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1
2
身高要178公分?兼談名模!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妳不犯法?誤蹈法網了吧!!!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27 07:27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1-27 05:06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1-26 20:10
她, 99歲,新北市,旅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