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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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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歹年冬、多瘋子
作者:
飛翔
日期: 2008.10.04 天氣:
心情:
本來在愛竅O非常開心、可以認識男女朋友、看看別人所寫的心情日記或者轉貼的好文章、不過這二天、有–個人上我版來駡人、而且我 又不認識它、 所以本人我在此鄭重警告
網友呢稱く小金魚、閃人中>.編號 (1386619>、26歲、女性、住台中、本人已向有關單位查你的 IP、別以為懚藏你的檔案就沒事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我‧會讓你這種人得到法律的報應、讓愛寓有個健康談話交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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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幸福
住戶回應
時間:2008-10-04 23:38
她, 41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16:27
她, 38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14:02
她, 39歲,苗栗縣,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13:58
她, 39歲,苗栗縣,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07:38
她, 4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02:26
她, 99歲,花蓮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02:09
她, 99歲,花蓮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8-10-04 02:10]:
我已請人查了、
時間:2008-10-04 01:58
她, 34歲,亞洲其他,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0-04 01:55
她, 99歲,花蓮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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