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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暴制暴的愛心?
作者: 不像維尼(留言請三思) 日期: 2010.03.27  天氣:  心情:
有時日記真的很難下標題
看完3/25的一段"以暴制暴"社會新聞,再加上之前吵得沸沸揚揚"廢除死刑"的新聞,
讓我覺得"理由"或"藉口"的正當性;
3/25新聞是高雄的動物保護團體聚眾,蛋洗+毆打一位涉嫌虐狗的男子,
從新聞畫面中可以看到,一群人圍著就丟雞蛋+毆打,
甚至於"三小"+"畜牲"的字眼都罵出來,而記者訪問當事者,對方只是回答
「如果真的要"以暴制暴",我是否要拿BB彈來射他?」
但這樣的"以暴制暴"就是正確的方式嗎?
以前就是因為有太多動物被虐待,所以才會有動物保護法的通過,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伍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伍仟元以上七萬元伍仟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或虐待動物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我也覺得處罰太輕,但是不管如何,一切就是交由相關單位及法律來處理,
這樣以暴制暴的行為,只會造成社會大眾對於該團體有負面的觀感;
再來說說"廢除死刑"個人的看法,如果要採用公民投票的方式,
我會選擇"無意見"或是"廢票",
對於那些犯下必須判死刑的人來說,法律就是保護被害者家屬最後的防線,
但是我覺得法律在執法者的"個人認定"上,已經失去所謂的公平正義
最常見到的就是一件案子,經過一再的重審,結果是越判越輕,甚至於可以交保,
司法當然必須做到勿枉勿縱,可是也由於法官的個人風格,間接造成不少社會問題,
尤其是很多才剛交保沒多久,結果又馬上犯案的案件,
所以我覺得"廢除死刑"並非問題點,真正的問題點在於,
犯罪的人應該受到該有的判決,得到應有的制裁
常常在愛寓會看到一些轉貼的公益訊息,
只要自己的能力許可範圍內,大家都可以伸出援手給予幫助,
畢竟就是要多點愛心、關心,社會才會和諧溫暖,
對於2位鄰居的筆戰,由於我沒有看到全部的文字經過,所以無法去說誰是誰非,
轉貼訊息是出於一番好意,但在對方的版上說出"練材",
縱使是音同字不同,沒有指名道姓,說者無意,聽者有心」,
或許本意並非如此,也很難不讓人造成誤會,
甚至於對號入座;
此篇日記內容純為個人心得日記,大家看看就好,
若相關法條有誤歡迎指教,不歡迎筆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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