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的法系刑法只能治認罪的人
任何官司的至理名言就是負責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同樣的:
一個無罪推定的法系,這句至理名言的內涵就是,刑法只能治認罪的人,
任何一個不認罪的人,檢方要提出完美無缺的証據讓他啞口無言,
是需要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的,就像搞軌案的李泰安,
這就是人權法治的痛處。
如果不談政治干預,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向來都是只有救濟被告,
沒有救濟檢察官的,所以案子往上通常罪會更輕不會更重,
除非法官受賄被逮獲,因為法律就是這樣,無罪推定原則,
當被告不服有理時,檢察官就必須提出更週延的証據與論述,
若提不出或是來不及提出,當然罪就會變輕。
所以李泰安由無期變18年又變13年是因他有權勢嗎? 不是,只是因為他不認罪。
法官只能依法律執行,法律的根源又是無罪推定,所以高院法官減輕刑罪是常態。
因為法理上:法官不需違背職務良心只要堅守推論嚴謹就可輕易的讓罪犯脫罪的,
因為加罪要更嚴謹的舉證,減罪只要挑起訴書的毛病,哪個簡單?
同樣的,檢察官要幫罪犯脫罪也很容易,即使表面上起訴也可以是暗藏著脫罪的伏筆,
寫一些前後矛盾或論述鬆散的起訴書片段,就足以讓法官推翻起訴判無罪。
這是無罪推定法系的盲點,不是法官操守的問題,任何一位盡職的法官,
只要罪犯不認罪,他判無罪是應該的。
無罪推定的法系在開發中國家是非常重要的,為的是防止有權勢的一方設計陷害人,
同樣的,開發中國家廢除死刑也是非常重要的,
為的是防止有權勢的一方利用死刑,對被他所指使犯罪的人以死刑殺人滅口。
所以所謂的要淘汰恐龍法官也是很奇怪,五權分立或三權分立為的就是避免權勢獨大,
行政權擁有龐大的偵查體系舉凡跟監、監聽、地毯搜查、查稅、威脅關係人等等...
如果要對不聽話的法官進行道德上的人肉搜索,沒有一個法官會不被抓出道德瑕疵的。
若因此對被選擇性人肉搜索出道德瑕疵的法官予以免職,那還能有三權分立可言嗎?
法制是百年根基,豈容人云亦云的媒體取而代庖?豈容衛道人士情緒性的要脅?
老百姓要享有人權,就不能剝奪任何人的人權,包括惡人包括高官,
否則老百姓最終只會變成沒有人權。
此處無罪推定的法系意旨任何法系的法律如果認同世界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