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不符沒有給不給國家賠償的
說給不給國家賠償有點怪,又不是救濟,就算想給條件不符時也不能給與呀!
國家賠償意指公務員有違背或怠慢職務造成損害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損失者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意在公務員代表政府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 得就法律上應賠償處先由國家資源代為賠償,國家可再向失職者求償, 所以一定要有人具備法律上的失職。
一個公共設施如果摔死人,不應分其摔死的是本國人、外國人、抑或大陸人, 失職的人都應負法律上賠償的責任。這是因地不是因人的法律, 否則要如何要求外國人來到本國時遵守本國法律呢?但若另有涉外法律時除外。
國家賠償是法律行為不是救濟行為,法律上符合要件就應該給,沒有國籍之分。 大陸仟島湖事件沒有國賠,只與大陸本身有無類似可以求償的法律有關。
當然大陸政府也不會想幫助受難家屬打必須先承認中華民國法律的官司,這太敏感了。
理論上在法庭向政府求償要比一般造成損害的當事人直接求償更難。 因為一個人財產有限,國家的資產無限,政府不可能對於個人的疏失負無止盡的賠償。 個人認罪被求償大不了宣告破產,國家可不能宣告破產,所以國賠案官司難打在此。 因為判例如果被當作是救濟那麼寬鬆,那以後面對發生龐大損失的案件時就難以據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