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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小人..
作者:
1024
日期: 2007.10.23 天氣:
心情:
直到審查官說 XXX 你是否同意本案不起訴或緩起訴...他回答"不同意"
我忽然間都懂了
原來所謂的網路著作權,比一般居家路霸或頂樓加蓋違建,還氾濫
除非你是必須在顯微鏡下觀看的公眾人物
再不然,應該就是必須有人告你囉.....
雖然我說每個人接觸電腦的第一時間都是犯法的開始...非法作業系統
上網PO的任何隻隻句句也都是犯法...文章抄襲、非法音樂...
不過每個人,都如深海裏的微塵,沒人會理你的
除非犯小人,對方閒著跟你玩法律遊戲~"~
p.s 檢察官都那麼年輕漂亮嗎!!..只是我不喜歡腦袋結構公式化的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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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0-24 23:44
她, 43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