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國一百年大赦,減刑1/2,再服刑1/3後假釋出獄。 上述擴大解釋的法條的貪污犯能不能大赦減刑,這下有的吵了。 因為法條罪行原則有從新從輕的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 擴大解釋的判例影響將非常的深遠,不知哪天會引起結構性的變化。
2.或是2012年執政黨改變,總統特赦或檢察總長基於社會和諧提出非常上訴。
3.或是大法官釋憲結果有利阿扁後,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三途。
所以結論是:
阿扁最少可能要再被關兩年合計坐四年多牢,加上損失 退職總統禮遇每年800萬以20年計,約一億六仟萬。
不過再兩年其實也很快,"政治獻金"那麼多,少領個一億六也還好,不是嗎? 不過馬總統及郝市長可能更緊張了,因為分層負責代為決行的金鐘罩已破功, 既已授權下級單位卻又派秘書長協調已屬不該,加上只要有影響力就算有職責。 政治獻金也可視為對價關係的賄款,所以向上追究的可能就增加了,能不緊張? 影響力可以當法律名詞嗎? 定義為何? 界線為何? 直間接層次為何? 媒藉實體要定義嗎? 媒藉路徑要定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