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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7/16VANESSA碎碎念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9.07.16 天氣:
心情:
7/16VANESSA碎碎念:看到今天的新聞標題,就想到有一位我所認識的人也犯過類似的案件。
我想這是讓很多人很容易不小心就會吃上官司的行為,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分手後的男女朋友,為了報復對方或是想知道對方分手後的情形,而輸入對方E-MAIL或是無名或愛情公寓的帳號密碼。殊不知此舉就觸法囉!還好這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對方提告才能成立。
法律就像刀的二面,一面是刀鋒,一不小心就會致人於死,一面是刀背,可以幫你抵抗壞人,保護你;要用那一面就看你自己囉!
法律並沒有不好,不好的是惡意操控法律的人
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並於六月二十五日由總統明令公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現行刑法中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另增訂保護電磁紀錄之條文。
(二) 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針對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予以處罰。
(三) 對入侵或干擾公務機關電腦等行為加重處罰。
(四) 部分條文採告訴乃論之設計,以紓解訟源。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凡無故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規定」明訂,對竊取、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資訊,導致公眾或電腦使用人重大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規範駭客癱瘓網路的攻擊行為,凡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它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致生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類行為都是告訴乃論,也就是需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
●第三百六十一條則對上述電腦犯罪對象為公務機關電腦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好玩幫同學退選課 惡作劇生被起訴
更新日期:2009/07/16 13:17 劉欣逵
想惡作劇,擅自把同學選的課給退選了,小心吃上官司!今年2月,一名義守大學的女學生,未經同意情況下,輸入同學的帳號、密碼,替同學退選已經選好的課,被害人隔天登入才發現,跟學校反應,校方報警後才發現,竟然是同學惡作劇,雖然情況不嚴重,但檢方昨天偵查終結,將惡作劇學生以「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懲罰她。
開學前,都是大學生選課的尖峰時段,沒想到有人趁機惡作劇,還吃上官司!今年2月5日,一名義守大學女學生,人在瑞芳家中上網,未經同意,連續輸入5位同學的帳號、密碼登入選課系統,看到同學選的一門「美食與病菌」課程,竟惡作劇按下「退選」鍵,隔天其中兩名同學登入,才發現選好的課「不翼而飛」!
學校報警後才發現,竟然是同學的「傑作」,讓被害的學生無法置信!其實,鑄下大錯女學生也很後悔,對於造成同學困擾,十分過意不去,也對她本人造成一定的影響,不過檢方還是以妨害電腦使用罪,將女學生起訴。
事實上好幾年前,銘傳大學也有學生因為和同學吵架,擅自上網竄改同學的選課表,還有男學生自以為是駭客,把不順眼的同學課程和成績修改,害他無故被當,這兩起案件都被警方函送。
所以,別以為一時好玩,換來快感,小心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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