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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志銘﹝櫻木川和何弼﹞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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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伍_1﹞愛情亂錯記事本
作者: 翁志銘﹝櫻木川和何弼﹞ 日期: 2007.02.25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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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候大家新年好。﹝一鞠躬﹞
這九天假期結束,明天要上班了,現在感覺好不真實。﹝為何要上班?好討厭喔﹞
好啦,再討厭還是得上班啦。祝大家新的一年身體健康、事事如意。

再說>>>>>

香港的好友小靈評論小說《亂錯》評得好,
一是,麥可的報應不足,
二是,吉米和珍妮的橋段有點突兀,兩人為什麼那麼快就上床?

關於這兩點,寫作當時的想法是,
一是,麥可這樣的報應已經夠了,浪費篇幅會妨礙故事的節奏。
二是,吉米和珍妮的確太快,快到連我也無法接受﹝不好意思嚕﹞關於這點,只有日後再修正了。

呵呵,其實這篇小說如果有出版的一天,還會有大篇幅的修正。
例如,所有的第一人稱應該都會改成第三人稱。
故事情節也會有更詳盡的交代......

好啦,接下來是最後一章了。
現在我最煩惱的是:
『這篇小說貼完了,我要貼什麼?』
『還是愛情小說嗎?』
『還是其他類型文字呢?』

呵呵,應該還是小說吧。
而且是比較輕鬆的愛情文字小品。

亂錯,太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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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會在這裡說這個故事,是因為我大學時唸了該死的法律系。我從來沒有喜歡過法律,但是硬生生、還有點悲慘地在大學辛辛苦苦熬了四年,每天跟冷冰冰的法條搏鬥。該說什麼?還不就是高中選擇讀文科的後遺症,在眾人皆曰『法商』之下,沒搞清楚『法律』這東西就選擇了法律系。換來的結果是很後悔的後悔。
  好啦,我是不喜歡法律,但我終究還是沒轉系。東混西混、一帆風順,大玩特玩、死也要玩││的過了四年大學生活後,我拿到法學士畢業。
  我之所以沒有轉系,是因為系上某位教授知道我有轉系念頭後,閒談中對我說:『你可以討厭法律,但是你要明白,現實生活的每一處,都離不開法律。』那位教授還特別強調:『越是不喜歡的事物,越要去征服,這樣活著才有樂趣。』
  大家看到這裡,會不會跟我有同樣的感想:那位教授大人根本不該在法律系當教授,應該到哲學系去才對。
  無論如何,我留在法律系,那位教授的話是原因之一,另外最主要的原因,我發現大學裡不禁止任何人做自己所喜歡的事││是的,我經常到心理系和社會系旁聽課程,還選修了大量的社會學學分,要不是生性疏懶不夠積極,我可以拿雙學位畢業。
  ※
  我知道,這是小說,扯這些離題了。
  但是請讓我再多說幾句。
  ※
  法律,其實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平衡點││我們的社會裡,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能夠得到平衡,才能有基本的社會秩序││換言之,我們也可以說:
  『法律也是人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某種程度上,當時我過了一年大學生活後,認為:法律,根本是社會學的延伸。
  好啦,與小說無密切關係的事,現在要劃上休止符了。我最後要說的是:
  『之所以繼續留在法律系,是因為我很清楚畢業後比較容易找到工作。』
  我後來的確因為法律系畢業找到了現在這份工作。大學畢業後,我參加國家考試中的三等監獄官高考,通過取得監獄官資格,現在在法務部所屬的獄政單位服務,職務是教誨師。
  這個故事,源起於我所輔導的一個個案││於輔導的過程中,他對我說了這個故事。
  說到這裡,你猜到了嗎?
  沒錯,個案是故事的當事人之一。
  不賣關子了,直接跟大家報告,該個案就是:吉米。
  要先跟大家說明的是:吉米並非我在服務單位才認識的,在他還沒犯案判刑確定前,我們見過面,交換過名片。
  ※
  麥可就那樣死了。吉米慌亂了,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這筆帳究竟該怎麼算?吉米並沒有打到麥可,是麥可自己摔倒的,然而麥可摔倒是因為珍妮推了一把,可問題也沒這麼單純,如果吉米不衝過去追打失去重心、要倒不倒的麥可,麥可或許就不會摔倒?不管怎麼說,麥可這一摔,沒命了。很清楚,是因為吉米和珍妮的關係沒命的。
  在一次偶會的交談中,我和吉米知道彼此畢業於同一所大學,進而交換了名片,他知道我是法律系畢業,還知道我在法務部服務,因此事發後的兩個小時,不知所措的吉米找上我。對於這件事的記憶我很深刻,那天早上設定於六點半叫床的鬧鐘還在休眠,躺在床上的我被他的電話吵醒。
  『自首吧!自首可以減輕你的刑度。』聽清楚來龍去脈後我說。
  『會判多久?』
  『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款:傷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麼久!』
  『別擔心,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分別為:一,犯罪之動機。二,犯罪之目的。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四,犯罪之手段。五,犯人之生活狀況。六,犯人之品行。七,犯人之智識程度。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九,犯罪所生之危害和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根據以上十點,雖然你案子的最低刑度是七年,應該不會判到七年以上那麼久。』
  『你說的這些我聽不懂,直接跟我說可能會判多久?』
  『你沒有犯罪的動機,也沒有犯罪的目的,犯罪時又受到那麼大的刺激,說起來你也沒有真打到人,換言之你的犯罪手段很輕微,再論你與被害人的關係,想打他不為過,而他意外滑倒摔死,某種程度說起來也算替社會除害,你又沒前科,加上如果是自首的話,以我手上所接觸過的判例上來看,應該會判個三年上下。對了,刑之執行中,還有所謂的假釋制度,服滿刑度二分之一就有機會獲得假釋。算算,最多關個兩年就應該可以出來了。還有,我建議你在法庭上,不要提到你的女朋友珍妮推了那個麥可那一段,如果你說了,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機率,你的女朋友珍妮也會被判刑。』
  後來他聽了我的建議去自首,並在我帶他去警局自首前,我先到他租屋處,模擬好到了警局後該怎麼回答警察的筆錄訊問││重點是不要提及珍妮推了麥可一把││在警局的訊問後,吉米被移送到地檢署。他的態度很合作,況且又是自首,檢察官進一步的訊問後,裁定十萬元交保。日後,他因為這個案子被判了徒刑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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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最後完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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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2-27 00:12
她, 43歲,南區,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2-26 16:21
她, 37歲,新北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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