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3593817
 Mark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淡水悠閒一遊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專情vs.思想犯(part2)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專情vs.思想犯(part1)
作者: Mark 日期: 2012.08.26  天氣:  心情:
又開始有動力寫日記了(至於這是好事還是壞事,很難說......)


每個人都有其獨立、獨特的生活習慣、教育背景、生活環境等不同因子
因此,對於事情的看待、解讀,自然就各有各的看法與說法


還有多少人記得發生於1991~1992年左右「廢除刑法一百條」的事件?
(其實我也不是讀歷史的,反正上網搜尋總是有一堆資料)
就引述維基百科提到的重點
===========================================================================================
1992年5月16日修正條文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其中最引人爭議的,莫過於條文開宗明義所言的「意圖」。
所謂的「意圖」,在刑法學上並非指「處罰思想」,而是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行為的目的」。
===========================================================================================
該條文於1992年
5月16日折衝修改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
修改後的條文限定適用時地與條件為: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又是濃濃的政治味?
放心,我沒忘記這裡叫做「愛情公寓」
也沒沒忘記這篇日記的題目叫做「專情vs.思想犯(part1)」
先寫這樣就好,後續......mm......應該不會拖太久
標籤:
瀏覽次數:425    人氣指數:1625    累積鼓勵:6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淡水悠閒一遊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專情vs.思想犯(part2)
 
住戶回應
 
時間:2012-11-13 11:59
她, 54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04 01:21
她, 36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