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5,442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1/0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04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01/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1.03 天氣:
心情:
三歲小孩負債八百萬元?:-$:-$:-$父債可以不用子還!
再度重申很重要的法律知識和條文!!!
常見新聞報導,父親死亡遺留龐大債務給未成年子女!其實,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向法院為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民法第1155條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1156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
民法第11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標籤:
瀏覽次數:
256
人氣指數:
256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01/0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04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