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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前協議書 (英文版)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南飛之雁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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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往協議書(中文版)
作者: 小咪 日期: 2013.05.14  天氣:  心情:
把上篇網路英文版的交往協議大致翻譯了一下, 有些地方直譯不通順, 所以我稍微改為口語化的用詞(加了一些料). 同時因為歐美的男女關係與東方民情不同, 有些可能不容易發生在中(台)式的交往關係上. 請自己斟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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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協議書(中文版)


甲方(以下稱"她"), 身體心智健全, 同意與乙方(以下稱"他")訂定以下的交往協議:


1. 完全開誠佈公: 在本關係開始的同時(俗稱的第一次約會或安排見面), 雙方同意全盤供出任何目前存在的男/女朋友, 撫養中的孩子, 怪異的宗教信仰, 恐懼症, 特殊"癖好", 各種性病, 特殊政黨活動, 或是目前正在進行中尚未結束的曖昧關係. 更進一步的, 雙方同意讓對方知道是否有複雜的父/母/兄/弟/姐/妹間的關係以及對於寵物/工作/團體活動的瘋狂熱愛. 如果沒有交代清楚的話, 這個交往關係可以隨時結束


2. 朋友(介紹人)的免責權: 如果安排見面之後發現對方是一個"爛人(男方)", 或 "不正常的婊子(女方)", 雙方同意不責怪居中牽線的朋友(俗稱紅娘)


3. 交往關係的定義: 如果第一次安排見面安全過關, 雙方同意關係進入到開始"約會"; 前三十(30)天內, 雙方同意他們只是經常"一起出去...". (這並不暗示也不代表~保證只跟對方來往). 三十天後, 雙方可以對其他人表示正在跟某人"交往中", 其他人也可以把雙方視為"在一起". 在第一次見面六十(60)天後, 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對方稱為"男/女朋友"或"情人", 同時他們周圍的人也可以說他們是"一對".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用以下的名詞稱呼對方(這些是美國人比較隨便的稱呼), "我的另一半", "小女人", "被套牢的", 或 "老伴". 此外, 在雙方同意的情形下, 這以上的時間表可以縮短; 然而, 如果有一方"認真過頭", 不遵守時間表, 另一方可以用"進度太快(太猴急)"的理由結束關係, 同時再度成為"自由之身". 


4. 排他條款(忠心條款): 開始的三十(30)天內, 雙方同意不過問對方週末,平日晚上,或長假期時人在那裡. 這段期間也不可以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期待; 雙方同意不"擁有"或"佔據"對方的時間. 在前六週或是四十五(45)天之後, 如果一方持續的經常無故"失蹤", "受傷害"的一方則可以決定"放棄關係".


5. 約會禮儀: 第一個三十(30)天期間, 雙方同意要為對方因為工作,時程安排,以及事業野心上所面對的壓力特別的體恤寬容. 在平日, 雙方一天至少要通三次電話, 每一方應該要試著在可能情況下打 50%(一半)的電話給對方. 此外,交往前兩週期間, 雙方如果有其他的約會, 應該在24小時前做安排; 不可以"半夜突然跑去前女友/男友住處安慰她", 同時不可以用"她/他需要我"這類的借口. 另外, 在交往的前六週, 每一方都要試著安排至少一次"在家中做飯", 也要安排送至少一次讓對方驚喜的禮物或花束. 在交往45天之後, 雙方就可以回復到自己平日的個性行為. 


6. 付錢條款: 雙方同意-不管誰的收入多-"他"要負擔所有晚餐,俱樂部,電影和早餐的帳單,直到: 
(a) 他認為給女生足夠好印象了
(b) 破產了
(c) 他說 "太離譜了, 這次妳付"
不包括在這個條款中的: 開房間時叫到房間的餐點, 這時要看手上共同出的錢還剩下多少來決定. 


7. 居住的安排 (也可以稱為"我為什麼還要自己租房?"條款): 如果關係進展到一週共渡五晚以上的階段, 應該盡量平均分配時間在雙方的住所. 同時雙方同意盡量不讓房東或其他室友有低級不當的評論. 此外, 雙方要避免自己的媽媽在早上7:30打電話來. "他"同意住在"她"的處所時維持房間的清潔, 包括把臉盆裡的毛髮鬍鬚沖乾淨, 和幫忙做家事. (同樣的, "她"去"他"的住處時, 同意尊重"他"保持房間髒亂的權利)


8. 九十(90)天的寬容期: 在前三個月期間, 雙方同意不怪罪對方因一時昏頭而提出"我們搬到一快兒住," "我們一起建立一個家庭" 和-老詞-"我們結婚吧." 此外, 雙方都同意~愛,珍惜,尊重,和維護對方不去見另一方父母的權利. 


9. "愛"這個字: 在交往的前60天, 雙方同意不用"我愛你"這句話. 他們可以愛植物,狗,貓,車,音樂會,或任何一條合身的牛仔褲, 但是不可以說愛對方. 如果有一方無法遵守這條規定, 另一方就可以說要"離開(分手)". 


10. 終止協議的理由: 任何以下的理由都可以立即終止交往關係:
(a) 過度使用髒話;
(b) 在爭執到最後時說 "我的前(男友/女友)以前也是那樣";
(c) 暗示(不管多麼的有禮貌) - 對方應該要去看諮商師(心理醫生);
(d) 爭執到最後時說 "我的心理醫生認為你是.....";
(e) 抱怨對方冰箱內的東西超過兩次以上


11. 宣示自己的堅強: 在分手後, 每一方都有權利用以下的話讓對方感到內疚
(a) "你再也找不到比我更好的了";
(b) "沒有任何人能使你高興(表示對方很難搞)";
(c) "我會找到真正珍惜我的人";
(d) "我的心理醫生認為你是...." (可套用適當的精神疾病)


12. 其他:
(a)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要跟對方分手前, 至少給對方五分鐘的準備時間
(b) 雙方同意只跟對方交往, 直到雙方關係"出現危機"為止
(c) 在終止關係的時候:

1. 雙方同意保持成熟的態度, 盡快在公正的調解下歸還所累藏的對方的襪子,運動衫,書籍,唱片CD,鑰匙,貼身內衣褲
2. 雙方同意至少等72小時之後才可以跟對方的朋友發生性關係
3. 雙方同意控制自己在分手後七天內不去污衊對方(包括房間內的表現), 同時也同意用以下的含糊說詞來描述分手的原因:
       "目前時機不對"
       "他/她所想要的超過我的能力"
       "他/她太專注於自己的事業"
       "他/她決定回去找他/她的:
              (a) 前女/男朋友
              (b) 上一個情人
              (c) 故鄉
              (d) 治療師


13. 附錄: 在第一次分手之後...無論如何...雙方同意給這個交往關係"再一次機會". 


(這篇純屬諷刺性的文章, 請勿過度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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