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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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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2/2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2.21  天氣:  心情:
被處罰鍰或限制自由也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貪污腐敗無能(連高速公路都管不好 引發民怨 ETC也扯出弊案)民進黨政府 無法讓人民安居樂業 現在竟然要管制媒體:O要限制記者不得在中正機場採訪X( 阿騙是皇帝嗎?

在民主法治國家 其實 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權利 必須要符合憲法第24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也就是要有立法院三讀過的法律 或立法院授權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 此外 還要符合比例原則 也就是憲法第23條"必要"和行政程序法第7條目的正當性 手段必要性 限制妥當性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因此 行政機關不得違法科處罰鍰或恣意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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