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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2/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2.25  天氣:  心情:
前妻將子女讓人收養

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第1078條第1項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第1083條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1079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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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使未成年子女和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終止 事關重大 因此 縱使離婚協議書約定由你前妻行使監護權 她要將子女讓別人收養

應例外地認為須經你同意!你可拒絕簽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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