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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知不可房子銀行貸款/轉貼
作者: ☆╮曼特寧♬╭ ★  日期: 2006.03.21  天氣:  心情:
剛剛有個同學的同事 李先生,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會影響他一輩子,所以我特別寫了下來,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下比較保險......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沒有“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很高興的跟銀行要“清償證明”時,被銀行拒絕了: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這筆貸款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全部”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信用貸款,L/C......〉這對買方張三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

 
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怎麼會這樣?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
 
所以,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其中一節”而已,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 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看完故事後,請把文章轉寄出去,因為或許你周遭的親朋好友,可能就是下一個犯錯的人。


(通常當事人”事發後”都會說,我剛剛問過了一個”在銀行工作”的朋友...)

 
(最好的辦法是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讓他們再來問你了!)

 
結論: 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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