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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生命中,最後尊嚴的呈現
作者: 心的偷渡客 日期: 2011.01.11  天氣:  心情:

生命中,有些很難得的最後經歷..我遇見過!
(生離死別/悲歡離合,會隨著年齡增長越普見..堅毅個體會找到答案,不至茫然)

生命結局的答案..不用太早去思考與沈迷其內,有時是自尋煩腦
(制式化的人問道:死後的世界是何模樣?我很like一位古代智者的回應:我又沒死過!)

生命的大/小格局,常因地域性or教育方式不同,產生差異性!


我時常注意與思考一個生命習題(關於安樂死與拔除最後呼吸器)今日立法三讀通過!
只轉載報導,生命餘後的認識與答案..留給每人各自去思考~~
...


台灣醫療實務上,醫師幾乎只對家屬說明。只有在「家屬不反對」時,才對病人說明。
從而,台灣醫師的告知說明並不是維護「病人自主權」,而是維護「家屬自主權」。
不但剝奪「病人自主權」,並且嚴重侵犯「病人隱私權」。
根本辦法是修改這些法條,確保病人成為告知說明之首要對象。
從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應予修正為「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
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並經其同意,簽具意願書,始得為之。」
在修法後,已被告知之末期病人可依其意願決定是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方可確實保障病人自主權與隱私權。

以上文字言論,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林萍章)教授
...



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條例修正案」,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
經過2名專科醫師確認為末期病人,經過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同意書
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能終止撤除心肺復甦術。

根據通過的條文,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
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

現行安寧緩和條例,有提供病人追尋善終時兩次表達意願的機會,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受訪時解釋說,
一次是在人的意識清楚時,可自立意願書
第二次機會是在末期病人急救前,但如果進行急救後就不能拔管。
未來將提供第三次機會,由家屬決定。

亦即現行條例規定,病患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
但是一旦插管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否則醫師不得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法案通過後,當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
可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三方親屬
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包括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1/3。

石崇良強調,這項修法絕對不等於「安樂死」,而是讓病人在末期時,能有尊嚴的離開
未來衛生署也會進一步擬定相關配套措施,而這項修法也是許多長期從事安寧照護的先進,期盼能再往前進展一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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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1-18 01:12
她, 47歲,亞洲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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