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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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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1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8.11 天氣:
心情: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一項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O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O獨漏法官?
:-$:-$:-$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原則上原告起訴要先繳裁判費,否則起訴程序不合法,法院會裁定駁回!
實務上,烏龍法官誤判的情形也不少,這種情形應該由國家負擔訴訟費用!讓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也不合理,顯然違憲!
>:D<送給因偵辦趙建銘等台開案,切割辦案,避重就輕,倉卒起訴,護主有功,升官還榮任法務部模範公務員的許永欽!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250條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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