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8/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8/2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8/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8.20  天氣:  心情:
侵害隱私和貞操,也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配偶,父母和子女若被不法侵害致死,也可以要求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所謂的慰撫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偵查中有否搜索趙建銘民生東路住所之必要,是由承辦檢察官許永欽,是否起訴也由他決定!

許:-$違反經驗法則和憲法平等原則,大肆搜索其他共同被告住所,卻不敢搜索趙的!沒guts,卻把責任推給"專案小組"
刑事訴訟法沒這個名詞啦!

X(:-L:-S
標籤:
瀏覽次數:204    人氣指數:204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8/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8/21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