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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4)--中國大陸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飯糰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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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的扶貧措施
作者: 曼恩 日期: 2009.02.10  天氣:  心情:

我國社會救助的法制發展較西方社會晚,在民國成立以前多是以慈善救濟與救荒為主的政策,至1915年才有「遊民習藝所章程」和1943年通過「社會救濟法」,社會救濟法於1980年修正後改名為「社會救助法」,而後在1997年與2000年兩次修正(呂朝賢,1999237),該法案也是我國目前最主要的社會救助法規。而我國真正比較大規模的扶貧計畫方案,始自1972年政府推行的台灣省消滅貧窮計畫綱要(簡稱小康計畫),與台北市的安康計畫,這也是我國首次消滅貧窮的計畫方案(張世雄,199513)。

小康計畫,是由謝東閔先生所提出,針對當時全省30多萬貧民,一方面積極輔導生產與就業,消除依賴心理;一方面對老弱殘障、無工作能力的貧民,給予適當的救助與照顧,藉由救助、安養、生產、就業與教育訓練五大措施,分為近程、中程、遠程三個階段,採取標本兼治,消極與積極並重的方式來分年分項實施,欲使貧戶逐漸脫離貧窮,進入小康佳境,並防止新貧戶的產生,由小康步入大同。該計畫歷經十餘年,三位省主席(謝東閔、林洋港、李登輝)的努力執行,到1980年代,對於貧民生活的改善,發揮了很大的功能(謝錫銘,19843-4),同時也使貧戶的比率下降。

社會救助之立法雖然表達了政府對貧窮問題的關懷,且其有關的預算也有所增加,但受限於貧窮標準訂定過低的影響,能夠被納入成為低收入戶而受到政府救助者有限。一方面是因為中央認為社會救助業務屬於地方性事務,在1980年代時並未編列預算,完全由省(市)和縣市政府自行籌措;另一方面是延續小康計畫時的觀念,中央並不願意提高貧窮的門檻標準,以免造成福利依賴的心態(王仕圖等,1999149-150)。

此外,歷任的行政院長也都對貧窮問題的議題方面提出不同的政策計畫方針。例如,1976年蔣經國提出加強社會,擴大社會福利,健全人民團體,以策進社會安全。1980年孫運璿提出擴大社會福利服務,照顧低收入民眾生活,繼續推行社區發展,並逐步研訂社會安全法制。1981年及1983年孫運璿再提出擴大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與保險。1992年郝柏村,社會救濟應以必須由政府照顧的人為優先,舉凡無謀生能力的未成年人、無子女撫養的老年人及已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亦即禮運大同篇所說的鰥寡孤獨廢疾者,政府優先給予生活扶助,以滿足其最低需要。1993年連戰提出現行社會福利,係採漸進模式,逐步擴展。應提高低收入戶民眾生活補助標準,維持其最低之生活,並採以工代賑:子女就學津貼等方式,鼓勵其自食其力,脫離貧窮。對於老人、重度殘障、慢性病人、植物人等,則予以照顧。廣建國民住宅,協助中低收入國民解決住的問題。2001年張俊雄提出加強弱勢族群服務網,2002年再提出希望推動溫馨與公義的新世紀福利的願景(黃貴瑛,200493)。2006年蘇貞昌提出大溫暖社會計畫,推動實施「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等。

從貧窮的定義來看,我國社會救助法所認列的低收入戶,可以說是國內最貧窮的家戶群組。因此扶貧政策的主要扶助對象,自然應該以幫助這一個群組內的家庭為主,研究瞭解其結構屬性,協助其提高個人的人力資本存量,然後能夠靠自己的力量,早日脫離貧窮。然而,在低收入戶之外,而實際生活陷入困境,急待需要援助,卻無法得到政府照顧的人,在目前的認定標準沒有改變之下,其存在的事實和權益的保障還是不能被忽視。以下將就「社會救助政策」與「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的內容大略敘述如下:

1)社會救助政策:

係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低收入戶者,對其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各項扶助。說明如下:

A、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地方政府則視其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房屋修繕補助、喪葬補助、居家服務、生育補助、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等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另外,對於無家可歸之遊民。經警察機關發現,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收容;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

B、醫療補助:指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此外,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亦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C、急難救助:對於低收入戶內因為:1、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2、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D、災害救助:因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辦理有:a、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b、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c、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d、輔導修建房舍。e、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f、其他必要之救助。

在經費來源部分,主要有兩項。一種是,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另一種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其勸募及運用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2、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弱勢家庭脫困計劃」係2006年行政院院會通過提出,主要是因為現行法規對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必須符合嚴格的規定始能納入政府社會福利制度的補助對象,然而有些家庭雖苦於生計維持,卻因為工作能力、資產、撫養親屬等要件,跨不過社會補助門檻,無法得到社會救助。因此,期望藉由脫困計劃的推動減少家庭因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者走向絕路,並且藉此營造相互關懷、溫暖互助的新社會。

脫困計畫實施時間從20069月至20081231日止,為期24個月。計畫之服務對象,係針對「個人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者」及「處於貧窮邊緣而急需救助的經濟弱勢家戶」兩大類,並具體細分出五類弱勢者作為實施對象。

1)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金或給付且無收入,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已過仍未紓困,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生活陷於困境者。
3)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經凍結或其他特殊情事,致家庭財產未能及時運用,生活陷於困境者。
5)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家戶急需救助者。

協助項目則包括:急難救助、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照顧服務、創業與理財等十個項目。

1)急難救助:針對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後發給急難救助金。
2)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包括提供轉介民間社團或宗教團體提供短期住宿、短期居宿費用補助、以及由有待售國宅之縣﹙市﹚政府以轄內待售國宅提供緊急短期借住服務。
3)緊急醫療補助:包括由社政單位補助因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受協助期間之健保費,以及補助受協助期間就醫之全民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全民健保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4)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包括提供緊急性、立即性精神醫療服務﹙精神疾病、薬癮、酒癮、自殺等求助者﹚。和提供心理諮商及家庭健康照顧支持,並進行追蹤(慢性精神病患家庭處於高風險狀態列管者)。
5)就業扶助: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就業諮商、職業訓練、就業媒合、以工代賑或交通補助等協助。
6)助學措施: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就學需求者,提供協尋復學、安置輔導措施。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就學貸款及工讀機會。課業輔導、課後照顧、補助教學及學童午餐。協助學童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入學。等各項協助。
7)法律扶助:提供轉介相關法律扶助,提供義務性法律諮詢及服務。和視需要補助一定額度之因刑事詐欺受害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費用。
(
8)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依求助者提供資料,盡速查緝詐騙集團、討債集團及地下錢莊,並保護求助者生命、財產安全。
9)照顧服務:包括,協助2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優先至鄰近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臨托,並由政府提供定額補助;另針對未滿2歲嬰幼兒提供轉介服務。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或轉介機構照顧。提供家庭支持或重建計畫。等各項協助。
10)創業與理財:包括提供創業輔導諮詢及創業相關課程。提供債務處理諮商,協助規劃償還方案。協助改善財務管理觀念及行為。協助設立「脫貧帳戶」。

在經費來源部分,則由各機關年度相關計畫預算,就業安定基金及行政院第二預備金等支應。

以下將社會救助政策及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整理比較如下(表1):

表1:  社會救助政策與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比較表






























項目


社會救助政策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服務對象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認定者。


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但是「個人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陷入困境」及「處於貧窮邊緣」,而急需救助的經濟弱勢家戶。


協助項目


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四個項目。


急難救助、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照顧服務、創業與理財等十個項目


經費來源


1、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得定期聯合各界舉行勸募社會救助金。


各機關年度相關計畫預算,就業安定基金及行政院第二預備金等支應。


執行期間


無特別規定。


20069月至20081231日止,為期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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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2-19 00:34
她, 51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02-10 15:18
她, 51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19 00:31]:

every day is the happy day ..hahaha..
Happy new year...to you..
Happy Valentine s day to you,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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