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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6.10.02  天氣:  心情:
相信司法?b-(

悲哀兼可恥!悲哀兼可恥!
悲哀兼可恥!悲哀兼可恥!
悲哀兼可恥!悲哀兼可恥!

台灣人民真悲哀,司法官可恥!

執政黨要人民相信司法?相信司法的前提必須司法具有公信力,且司法官具有獨立性,有guts,為了捍衛正義可以不惜辭職!

法官和檢察官捍衛貪腐的執政黨,為虎作倀,當他們的鷹犬!可恥!

:-$在野黨的主席和立委以及媒體,應該公佈相關承辦案件的法官和檢察官,並對他們提出相關的刑事告發!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
2...
3.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貪腐無能,說謊成性的領導人和執政黨,加上沒公信力的司法!

台灣人真悲哀!怪不得人民得走上街頭!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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