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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盜用我照片的妳(你)
作者: 小迷路 日期: 2012.01.05  天氣:  心情:
不知道你盜用我的照片用意是什麼??


我雖然長的很一般般,也不是什麼名人


但是







看到自己的照片被盜用 亂用  感覺非常的不舒服!!










已經檢舉你(妳)N次了


希望你不要再做此舉動,網路上的盜用照片仍然是有法可循,畢竟查的到你的IP位置,
當然就可找到你人

也希望你盡快把照片換掉,也別拿我的照片做違法的事情!!



以下是我在知識+找到的資料

  • 若盜用、散佈他人照片,而令他人名譽受損,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 若冒用他人身分,令別人交予財務,可能觸犯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 另外,盜用照片及侵害了肖像權,被害人可提出民事賠償。

    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767 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故最基本,以民法767條二段部份,將該物除去(不要再放在網路上了)。











    住戶編號:  326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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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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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暱 稱: 劈腿的年代、哪有什麼真愛


    希望大家小心此人,會開很多帳號,用一樣的暱稱
    (我只有一個帳號在使用,其他看到相同照片都不是本人)





    最近本人嚴重感冒不長上線,,,謝謝留言給我幫忙檢舉的人,,,感激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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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2-24 01:04
    他, 40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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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2-23 12:33
    他, 38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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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30 01:02
    他, 37歲,宜蘭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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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19 00:06
    他, 39歲,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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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11 22:48
    他,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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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09 10:54
    他, 30歲,新北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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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09 09:13
    他, 39歲,基隆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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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09 00:59
    他, 47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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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07 00:08
    他, 50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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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2-01-06 20:02
    他, 49歲,新北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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