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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過份
作者: 神秘人 日期: 2006.12.20  天氣:  心情:
哈哈~~~~~~~

相信昨晚很多鄰居都收到不少留言是要求交換禮物的

我也在5秒鐘內收到10封留言

就說他是愛錢公寓嘛

搶錢搶得如此明目張膽

這下引起公憤了吧?

假藉別人名義發信等於入侵客戶檔案

這條該怎麼算啊??????????????????????

本身是個仲裁者偏偏又做違法的事

難怪最近一直找些明星來這邊衝人氣寫日記

或許那些明星寫日記還有錢可拿呢?????

別說不可能喔畢竟可以幫他們拉客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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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12-24 03:03
她, 46歲,新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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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21:13
她, 45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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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11:43
她, 44歲,亞洲其他,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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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11:20
她, 38歲,高雄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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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10:55
她, 43歲,台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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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10:37
她, 46歲,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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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09:36
她, 99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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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08:55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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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2-20 08:32
她, 81歲,花蓮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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