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896275
 健康張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結婚是人生百年計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益生菌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
作者: 健康張 日期: 2011.09.28  天氣:  心情: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業經總統99年2月1日公布(如下),依法99年2月3日起生效。

保險法修正第一百零七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2 月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900019981 號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標籤:
瀏覽次數:124    人氣指數:524    累積鼓勵:2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結婚是人生百年計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益生菌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