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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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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5.23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10 。除先給付部分賠償金額,多次聯絡被害人,並再三表明希望在自己最大能力範圍和應負之法律責任內,尋求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撤回刑事告訴!惟被害人之先生,要求顯然不當、顯失公平和超出被告經濟能力甚鉅之賠償金額! 二、被害人已獲得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金包括醫藥費新台幣九萬多元和殘障給付新台幣五十五萬元 按保險契約是雙務契約,並非單務契約或無償贈與,且為要物契約,以要保人繳交保費為契約之生效要件。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和保險人(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係立於對待給付之關係,有對價關係。若無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保險契約無法生效,保險公司不願意,更不可能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就此而言,保險公司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保險金,:-$可視為要保人給付受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害人於此車禍事故發生後,已領取保險公司所發給,因要保人給付保險費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受益人之強制第三人責任險的醫藥費用新台幣九萬多元,且於今年三月領取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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