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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作者:
°★_ⓒⓞⓦ_巫暝秭』
日期: 2012.02.26 天氣:
心情:
酒駕被抓到警察局關這種事雖然不會發生在我的身上
不過我也不希望身邊的人被抓去關呀~所以真的要
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條文,將公共危險罪章的酒後駕駛,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現在酒後駕車被警察臨檢到,若酒測值達○.五五毫升的酒駕現行犯,一律隨案移送到各地地檢署;也就是說,凡是違反公共危險罪的酒駕現行犯,不能再由親友直接從警局帶回家,不但要被移送檢方,若是晚間被查獲,還得在警局接受一夜調查,天亮後再移送地檢署。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要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果對警察口出穢言或做出任何暴力舉動可能會觸犯妨礙公務、公然侮辱或傷害等罪。
刑法第185-3條立法理由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故該罪以「不能安全駕駛」為構成要件之一,惟駕駛人是否因喝酒,而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應依證據證明之。所以在法院的判決上對於超過法定0.55的酒測值,但卻能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的駕駛民眾,其所觸犯的公共危險罪仍有可能判決無罪。雖然酒駕可能逃得過公共危險的刑責,但是違反交通規則的違規罰單還是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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