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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抄襲或影印他人作品
作者: 揚帆漂泊 日期: 2010.11.08  天氣:  心情:
目前主題: 抄襲或影印他人作品 


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語文著作」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之一。

針對校園中「語文著作」的紛爭,常發生教師編輯教材引用他人著作、學生論文抄襲他人文章、

影印原文書籍、錄製老師上課內容等情況。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

利用人有可能將面對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我們常聽到有人指稱別人「抄襲」他人著作,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等情況。其實,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的字眼,

一般來說,著作上的「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重製權」或同法第28條第1項「改作權」的侵害。

但也有可能出現所謂「平行獨立創作」的情況,也就是不同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著作,

而被他人誤認為抄襲。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抄襲」他人著作的各種情況。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引用」實為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又依據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著作的權利。而教師編輯個人教材或學生撰寫論文常有引用他人文章的情形。請點選以下選項,

瞭解引用他人文章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且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

而針對抄襲他人語文著作,如果只有「小幅度」改寫,如僅刪除少數幾個文字,根本與原著作無異,

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重製權」,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取自網路.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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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1-08 09:54
她, 43歲,基隆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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