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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1/1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9.01.17  天氣:  心情:
喜歡入侵別人帳號,製造電腦病毒當駭客?刑罰和前科等著你!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大宅美女的日記,post相關法條給那些專門製作病毒程式,入侵它人電腦的駭客看,以儆效尤!
上述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犯罪者:-$還必須負起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信箱出現亂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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