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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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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2/1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9.02.14  天氣:  心情:
離婚後,子女可改從母姓嗎?

除非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4項之規定,否則,須經父親之同意,才能將子女變更為從母姓!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如果我沒記錯我的日記早已談過這個問題!:-?
問法律問題前,請先看我的自我介紹和日記,甚至是留言板的答覆![-o<
@};-@};-@};-...
西洋情人節,祝大家快樂![-o<
人生苦短,不管是否形單影隻,有無情人,都要努力讓自己快樂幸福!: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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