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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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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1/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9.11.24  天氣:  心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第21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第19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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