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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9/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10.09.02  天氣:  心情:
6歲小孩同意發生性行為?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
...

對未滿7歲--未滿7歲根本沒意思能力,也就是沒有同意能力
的小女孩為性侵害

法官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 改以上開刑法第227條第1項--較輕的罪,判被告有期徒刑3年2個月
無疑認定--該6歲小女孩 同意被告對他為性行為
亦即,認定被告所為不違反該小女孩意願

重點是6歲小女孩 怎會同意被告對他為性行為
簡直荒唐至極 匪夷所思 莫名其妙:-S
無怪乎被稱為食古不化,拘泥法條,欠缺獨立思考能力的法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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